(央视财经《经济与法》)相信大家都有过在高峰期和下雨的时候打过出租车吧?那感觉简直“酸爽”。就算是平时选择乘坐出租车也会有诸多不便,比如交班的时候,去的地方太远师傅不愿意搭,本身比较偏僻的地方可能连出租车都见不到。
但是自从有了网约车,这些不便都消失了。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只需要拿出手机,选定地址,就可以方便的乘车。除了便利还是便利。
可是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因为网约车而出现的新问题。虽然有关部门一直不断地在完善相关法律,但是在网约车这方面,还是有很多的空白。2016年11月26日凌晨一起悲剧就发生了。
这天,一男一女酒吧喝完酒后出来准备回家,出于安全他们选择在滴滴代驾平台,找了一位代驾司机王永康,驾驶自己的保时捷豪车回家。由于对路况不熟悉,平时可能也很少有机会接触到这类豪车,在一个急转弯,轿车失控冲进了池塘。两名车主第一时间逃了出来,而王永康因为撞击昏迷而无法自救。等到被救出来的时候,已经溺水身亡了。
这看起来就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车祸,但是在索赔的时候,却牵扯出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车还好说,保险公司有保险理赔,可是人没了,留下孤儿寡母靠什么生活呢?王永康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永康的家人认为,王永康生前作为滴滴出行公司网络平台上的代驾司机,在工作中出了意外,滴滴出行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可是法院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是证明王永康与滴滴公司的劳务关系成了难题。车祸发生之后,王永康在滴滴代驾平台的账号被封禁无法登陆,家人无法通过手机了解到王永康的代驾记录。现在,唯一能证明王永康身份的,只有滴滴出行公司发给代驾司机的工作服、工牌。
然而,在滴滴出行公司看来,仅有工牌和工作服,并不能证明王永康和滴滴出行公司构成劳务关系。
王永康到底是为谁打工?在王永康家人看来,这原本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现在却成了大问题。王永康明明是在滴滴出行的软件上注册成为代驾司机,经过培训、通过考试上岗,还在滴滴公司领了工作服、工作证,他肯定是在给滴滴打工呀!可是王永康突然离世,他生前到底有没有和滴滴出行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王永康的家人提供不出来,滴滴公司也予以否认。根据《劳动法》规定,不管是劳务外包的形式还是企业自有员工,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并缴纳保险。但滴滴出行公司声称,原告告错了人。滴滴代驾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是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而在滴滴平台上注册的司机,比如王永康,他是和一家叫做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因为杭州快智公司和江苏邦芒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也被追加为了本案的被告。
这份传说中的劳务合同是否存在呢?收到传票后,江苏邦芒公司查阅了公司所有和代驾司机签订的劳务合同,并没有发现王永康的记录。
王永康虽然是滴滴平台上的代驾司机,但并不意味着和滴滴公司有劳务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滴滴出行公司做了如下解释。
滴滴出行公司滴滴专车司机版读秒加速器下载:代驾司机不是在为滴滴工作,是在为劳务公司工作,不应把这个概念混淆。不是说滴滴专车司机版读秒加速器下载你在哪个平台上接单滴滴专车司机版读秒加速器下载你就是在为谁工作,平台它只是提供一个信息,这个单你可以接也可以不接,完全取决于代驾司机个人意志。你接了单之后就代表劳务公司和客户之间发生的一个代驾的关系,而不是和滴滴公司发生这么一个关系。
到现在为止,本案的滴滴出行公司、杭州快智公司、江苏邦芒公司,三个被告,都不承认自己是王永康的老板,更没有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很快,另外一家公司——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浮出了水面,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要说这可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啊,王永康为谁打工?一开始始终没人承认,现在老板突然间从天而降。
在原告方看来,外企德科公司自认是“老板”,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有些奇怪,因为外企德科公司是从2016年底才开始接手滴滴代驾司机的签约工作,王永康生前并不知晓有这样一家劳务公司存在。而且,代驾工作从网络报名、面试、培训、奖惩,均是由滴滴出行公司决定,和外企德科公司并没有关系。
尽管原告方并不认可,外企德科公司一再强调,他们带了调解方案来开庭,希望能与王永康家人达成和解。
由于外企德科公司愿意在王永康死亡事件中承担七成责任 ,并提出了总计60.5万元的赔偿方案,家属经考虑后与外企德科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不再追究其他问题。
虽然案件经调解结案,但是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在这种互联网合作模式下,书面劳务协议缺失,实际雇主不明,法院审理起这类案件困难重重。
采访中法官告诉我们,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大环境下,因提供劳务引发的纠纷属于新型疑难案件,因为一旦发生问题,很难找到雇主,对方有的仅仅只是一个平台,有的可能是平台后面的实体经营者,或者是小微企业,他们一般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联系,不像我们平时面对面交流,白纸黑字签协议,所以通常形成的都是电子证据。如果不注意保存的话,一旦出现纠纷,平台经营者不愿意提供这个电子证据,受损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就会处在一个很困难的境地,就像今天这个案子中的原告。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参与到网络+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对网络签约一定要慎之又慎,同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才能找到你的实际签约方,或者劳务接受方,对你的权利或个人利益才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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