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二审,拟增加一条人性化规定
父母年满60岁患病住院 独生子女可享带薪护理假
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老年人看病、住院,都希望得到子女的陪护。记者 苏华摄
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罗暘
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提出,父母年满60岁患病住院的,独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10天带薪护理假。据悉,办法草案还有待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现象
独生子女照顾老人压力大
“独生子女面临沉重的养老压力,在没有兄弟姐妹分担的情况下,需要有更富余的时间来陪伴父母。”在南宁某区直机关工作的雷女士是“85后”独生女。两年前,雷女士的母亲癌症恶化住院,由她和60多岁的父亲、比母亲小两岁的小姨三个人轮流照顾。雷女士说,在母亲前期尚能自理的时候,她一直没有向单位请假陪护,一方面,因为她所在单位当时有重大任务,工作非常繁忙,没有人请工休风韵出行新增分公司50余家;另一方面,领导也很通情达理,但凡医院有什么事,都会让她提前回去照顾母亲。
雷女士说,由于工作年限不长,她总共只有5天年休假。“妈妈一直说不要让领导和单位为难,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请假。直到最后医生跟家属摊牌,说我妈妈大限就在那几天,我才请了假。”雷女士说,“我后悔没有早点请假,5天年休假刚刚请好,只用了两天,母亲就去世了。”
70后独生子余先生是桂林人,毕业后留在南宁工作,是公司的业务骨干。从2015年开始,风韵出行新增分公司50余家他年近80岁的父母相继生病,由于他不在身边,只能请隔壁的叔伯帮忙照顾父母。为此,余先生经常利用周末时间南宁、桂林两头跑,特别是2016年父母病重期间,有时候不得不开夜车来回赶。余先生说,他要兼顾在南宁的年幼孩子和桂林家里的老人,工作上的很多事情都无法按计划去做,“那段时间,在南宁工作也无法安心,一看到家里来电,心里就‘咯噔’,紧张!”
草案二审稿
拟增加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在独生子女、失独家庭老人扶助方面,草案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应按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在草案初次审议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虽然规定了扶助制度,但在实践中,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作出了贡献,目前承担赡养义务的成年独生子女承受着巨大压力,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时应当给予特殊照顾。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审议意见,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子女外出就业安家与父母两地分居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在制度设计方面提供便利,草案二审稿还新增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扶助政策,为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提供帮助,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共同生活提供户口迁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声音
期盼好政策能落实到位
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他们最关心“独生子女护理假”能否落实。雷女士说:“10天还不够多,独生子女一代,最害怕的就是父母和孩子生病,真的是分身乏术。”她认为,不管“独生子女护理假”能否落地,也应该作为一种政策提倡。无论是否独生子女,对于父母的终养,都关系到临终尊严和人伦关怀,“陪护的时间多久都不嫌长”。政府部门应该在措施上予以保障,在社会上予以提倡,让老人们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在南宁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的陈女士抱怨说,公司的制度是每周只休一天,如果遇上项目开盘之类的大型活动,连一天也没有。探亲假就更不用想了,有些同事连年休假都请不全,唯一还算有保障的就是婚假。
一家上市民营企业南宁分公司综合部经理邓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在民企中算是比较规范的,年休、周末双休都能保证。只有探亲假,她刚进公司的时候还有,不过没什么人敢主动请,后来干脆取消了。对于或将实施的10天护理假,邓女士表示要等文件出来后,请示公司领导才知道能不能执行,她估计执行的可能性不大。不过公司在这方面也还是比较人性化的,之前也有员工父母住院需要请假陪护,公司都批了事假,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南宁一家测绘公司的负责人则明确表示,只有年休假,如果亲属确有疾病需要照顾,可以酌情批事假,但不发工资。
机关单位则堪称落实政策的模范。广西某厅级单位的人事处副处长表示,只要有政策出台,他们肯定是不打折扣地执行。某自治区级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也表示,自治区的规定肯定是会执行的,而且不给职工照顾患病的父母,也太不人性了。
草案二审稿新增的其他亮点
★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
★增加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的倡导性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或者允许七十周岁以下老年人在部分时段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来源| 南国早报
编辑| 刘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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